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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模範外勞
 
98年度印尼籍RAHMAH MIFTAHUL
 
99年度印尼籍ROHAYATI
 
99年度菲律賓籍LICAYAN CELESTINA
 
92年度SIBAYAN REINA
 
賀98年度94分
 
93年度BULDA ANASTACIA
 
95年度GLINDRO
 
96年度 Diana
 
97年度NGUYEN THI THUY
 
91年度TRISBARIS KOS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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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

2010-03-04 09:11:18    瀏覽次數:336

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

親愛的雇主您好
     勞委會於99/03/02公告自99/03月份起規定外勞服務費必須按月繳納,故本公司預定3月底前完成全面換發薪資表及繳款單,故即日起尚未收到新的薪資表及繳款單者,請先不用至便利商店繳款,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司 敬啟
服務專線:TEL:(02)23366691#108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3020017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90510034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
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
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
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
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 3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
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
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 4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
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
元。
第 5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
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第 7 條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本國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適用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收費金額以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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