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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3 16:31:59 瀏覽次數: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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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起不得預收服務費
違者將處超收金額10至2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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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3/2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條文內容如下: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此修正條文已取消得預先收取三個月服務費之規定,並自3/4起開始實施,如違反本規定預收服務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處超收金額10至20倍罰鍰。
【資料來源:外傭業務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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