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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3 16:09:41 瀏覽次數: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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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身份、地址變更
15日內需完成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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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7項及第31條第5項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5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不必要的困擾與損失,針對轉換雇主或變更工作地址案件,請務必按時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外傭業務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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