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18刪除外勞期滿須出國一日 立院5/9審查 返回
時間:2016-05-18 16:29:27 瀏覽次數:909 次

《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刪除外國人聘僱期滿應出國一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本屆立委再度提出,由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林淑芬提案修正,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已排入5月9日(下周一)上午審查,由於連署立委包含民進黨、國民黨與時代力量,且勞動部也不反對,預期當天初審通過的機率很高。

上屆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曾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刪除外國人聘僱期滿應出國一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其中還包括延長外勞在臺工作年限,雖然初審通過後,當時外界一直有所爭議,歷經多次朝野協商,最後刪除出國一日並未完成三讀修法,僅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年做有條件延長至14年。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林淑芬提案,連署立委包括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尤美女、林靜儀、吳焜裕、張宏陸、管碧玲、鍾孔炤、劉建國、陳曼麗、Kolas Yotaka、陳瑩、黃秀芳、楊曜、徐國勇、周春米、余宛如,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蔣萬安以及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黃國昌等,為避免外國人於期滿出國至重新入國期間,受照顧之失能者面臨將近一個月之照顧空窗期;並免除外國人因申請重新入國之經濟負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刪除其「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

提案說明指出就服法第52條訂定強制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是為防止藍領外勞有變相移民之可能,但是在民國96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藍領外勞聘僱許可居留期間不列入我國計算居留期間範圍內,因此已不需強制其出國1日,因此應該刪除。

又強制聘僱期滿外勞出國1日,除將加重外勞不必要的經濟負擔,更造成失能者照護上空窗期,嚴重危及失能者的身體健康,連帶造成家庭成員生活上沉重的負擔。應以勞資雙方不受聘僱效期限制,訂立勞動契約以視家屬工作時程規劃與外國人之需求,協議外國人返鄉探親時間。

立委提案強調,強制出國規定除加重外國人不必要經濟負擔外,亦助長外國人母國政府酌收規費以外地下經濟活耀之勢,令外國人於再次入境之前即已遭母國仲介剝削,傷害我國聘雇關係之穩定性。

由於該修正案上屆立委提出時就意見紛歧,仲介業者對此也是正反意見都有,有仲介業者分析,家庭看護工因市場受限於印尼,國內雇主長期面臨缺工之苦,在強制出國規定取消後,讓符合資格、具經驗的外勞能留下來,有助於舒緩緊繃的人力。

但也有反對的仲介業者認為,外勞期滿返鄉,雇主至少會給予3周至4周的休假,讓他們與家鄉的親人團聚,這是最基本的人道考量,若取消出國一日的規定,勢必會影響外勞返鄉探親的機會,長久下來勢必產生更多管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