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___國籍___名□重新招募___國籍___名□遞補___國籍___名 之相關事宜,並自簽約日起至政府核准之聘僱期間為合
約期限,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言明費用如下:
□Α、國外引進---含勞委會規費、各國驗證費及介紹費等,共計新台幣壹萬元正,簽訂契約時,乙方收取第
一次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正;傭工交付時,收取第二次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正,若國外勞工已送件申請簽證
時,甲方才通知停止入境者甲方仍需付清尾款。
□Β、接續聘僱---含勞委會規費、及介紹費等,共計新台幣壹萬元正,簽訂契約時,乙方收取第一次費用新
台幣伍仟元正,傭工交付時,收取第二次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正。
第二條:若申請案件因重複申請未獲勞委會核准,且責任歸屬不在乙方,乙方得從簽約金中扣除代辦服務費新台幣貳仟
元正,餘額退還甲方。
第三條:下列情況發生時,甲方已付費用需做違約金之賠償,不得要求退費:
3.1 於諮詢或辦理過程中,依勞委會公告之開放條件及項目,誠實告知及準備正確合法文件交予乙方辦理。甲
方若提供不實或偽造之文件,甲方須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3.2 延遲交付相關證件,致使乙方無法辦理。
3.3 甲方另行委託他人辦理相同事項,或中途取消辦理外籍傭工手續者。
第四條:乙方責任及服務內容
4.1 甲方委任引進之傭工,乙方應交予雇主聘任,且傭工試用期為入境日起
算40天,接續聘僱者雖無試用期間,但乙方亦保証40天,40天內,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責任而需遞補,
且符合申請資格者,甲方應於40天內,提出書面知會及辦理換人所需要文件予乙方,乙方應免費替甲方申
辦一位傭工予甲方,或由乙方退還甲方己付金額百分之五十做為解約金,遣返機票及相關費用由乙方及勞
工負擔。(甲方指定人選,此項不適用)
4.2.1 乙方引進之勞工若入境時在機場發生逃逸,非甲方指定人選,則乙方無條件全額退費外,並免費遞補。
4.2.2 看護於聘僱期間若發生逃脫,俟捕獲或逃跑日起六個月屆滿日後六個月內非甲方指定人選則乙方免費為
甲方辦理遞補乙名外籍看護。
4.2.3 幫傭於聘僱期間若發生逃脫,俟捕獲後需符合遞補規定且非甲方指定人選,則乙方免費為甲方辦理遞補
乙名外籍幫傭。
4.3服務內容:
4.3.1 工作前先給勞工簡介台灣法律與風俗民情。
4.3.2 申請聘僱許可。
4.3.3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4.3.4 入境後,入境、半年、一年半、二年半辦理外勞健康檢查核備手續。
4.3.5 帶外勞捺指紋。
4.3.6 申請變更工作地址。
4.3.7 甲方請求之不定期諮詢、輔導、翻譯。
4.4外勞入境日起,體檢費、居留証費及稅金由勞工負擔。
第五條:甲方之責任
5.1甲方應將需工條件明示乙方,以利乙方招募勞工。
5.2國外引進者,若已選工確認、文件在海外進行程序者,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乙方停止辦理勞工引進之
入國手續。
5.3國內承接者,甲方須承續原雇主與外勞之勞動契約條件。
5.4甲方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限內之法定責任義務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至聘僱契約終止日止
5.5依規定若屬傭工不適任需遣返辦理遞補者,於聘僱期間需讓傭工簽署警告函,並經當地勞工局驗證同意
離境時,甲方才可達成遣返要件。
5.6接續聘僱完成日之定義:
5.6.1 經由各地區就業服務站開立之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當日。
5.6.2 經由三方合意並簽署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接續日。
第六條:乙方依據就業服務法,告知甲方瞭解下列引進外勞之有關重要法令規定,甲方有責任遵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不得虐待或非法使用傭工,否則甲方須自負法律責任。重要法令如下:
6.1.1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6.1.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6.1.3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6.1.4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罰參萬 ~ 十五萬元)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除會被撤銷聘僱
許可外上述(一)(二)(三)項,最重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至一百二十萬
元罰金。
6.2 外籍看護工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規定:
6.2.1 受看護對象之受看護原因消失時,原雇主須於上開原因消失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所聘僱之看護工,由
其具有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之親人接續聘僱,或申請轉換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勞委會則不予許可。
6.2.2 原雇主所聘外籍看護工,如經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公告,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達60日(含)以上,仍無
其他雇主表明願承接者,則應由原雇主負責前開辦理接續聘僱期限屆滿後於十四日內,為該外籍看護工
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
6.3 有關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雇主死亡,與受看護人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向勞委會申請接續聘僱事宜:
6.3.1 雇主死亡,與受看護人符合親等關係(與受看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
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且具有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之新雇主
擬接續聘僱該外籍看護工者,應於原雇主死亡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委會申請。
6.3.2逾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惟為維護該外籍看護工之權益,外籍看護工得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
中心申請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6.4.1 雇主須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按期繳交就業安定費,自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繳交就業安
定費,若延遲未繳者自第三十天到第六十天每天加徵未繳費用的1%作為滯納金但以未繳費用的一倍為限;
第六十天仍未繳納者將由勞委會就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撤銷外勞聘僱許可。
6.4.2 雇主對就業安定費或滯納金之產生,於收到勞委會寄發之繳納單時,應主動繳納;乙方不負責甲方遲繳之責
任,雇主對金額若有疑義,可主動向勞委會查詢,查詢專線 02-8590-2370 ~74。
第七條:本委任契約書,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以茲證明。
第八條: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項,悉尊有關法令或雙方同意善良習慣行之,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
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