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請需要資料

1. 被看護人診斷證明書(正本由醫院開立後寄長照,再由長照寄勞委會;影本由醫院寄雇主,雇主再交由仲介查核)或重度身心殘障手冊影本一份。

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老人癡呆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兩類疾病]
11多重障【至少具有前十項之一】
 

2. 雇主申請傳遞單一式三聯,一份醫院收執另兩份由醫院連同診斷書寄長照中心,此份傳遞單所載雇主姓名即為申請外勞名額之申請人。

3.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人需為被看護人之:

A.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B.或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方可當申請人。

4.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文件中需可清楚看出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關係。

開立診斷證明注意事項 

1. 請用勞委會指定格式之表格,並準備3個月內2吋照片3~4張及傳遞單一式三聯(或影本3份),需交由勞委會指定醫院之醫師開立,2天後由醫院寄送雇主及長照中心。

(歡迎來電查詢)

2. 開立診斷證明,需填寫正頁、背頁及附表,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60日內提出申辦
(勞委會以收件日或郵戳為憑)

3. 醫師若勾選附表中14項老人失智症者,由醫師加附CDR量表證明。

4. 診斷書需有醫院大章、院長章、主治醫師章及醫院立案編號。

5. 診斷書正面照護需求評估項目必須勾選需24小時照顧才能請外勞,若勾選其它項目請不要繳費用大印,否則留下紀錄後續不好再與醫生溝通。

6. 需聘僱兩名看護工者,巴氏量表評分需評為零分並請醫師選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只需壹名者,巴氏量表需評35分(含)以下,超過35分以上者仍可請醫師填寫,只要請醫師補述病人詳細病況讓勞委會了解為何超過35分仍需24小時照顧之事實原因,仍有機會申請到名額。

7. 長照中心傳遞單之填寫同樣需蓋醫院大章及主治醫師章方為有效。

8. 醫院寄送給長照中心是依傳遞單上所載被看護人之現居住地址為依據。